临沂市公积金贷款条件具体如何呢?想必大家也很想了解吧,今天我们就一起来看看相关内容吧!
一、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临沂市常住户口或有效居住证明;
2、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或提取公积金后又连续缴存12个月以上,并且申请贷款时欠缴住房公积金不超过3个月;
3、在本市区域内购买、建造、大修自住普通住房(不含商住两用房);
4、有稳定的收入来源,信用良好,具备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按时履行还款义务;
5、能够提供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抵押、质押或担保,以及符合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程序是什么?
1、借款人向公积金中心各分支机构领取并如实填报《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同时附全部材料报送公积金中心审查。审查的内容主要有:借款人缴存住房公积金情况、借款用途、借款内容、贷款资信等情况;
2、公积金中心自收到贷款材料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不予贷款的决定,并通知借款人;
3、准予贷款的,由公积金中心各分支机构委托受托银行与借款人签订《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办理抵押担保手续;
4、受托银行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延伸阅读:
临沂公积金提取流程
第十二条 职工符合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的,应填写《临沂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并按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经职工本人签名、单位审核盖章后,由单位公积金专管人员或职工本人持相关证明材料,向公积金中心分支机构申请办理提取手续。
职工同时提取配偶及直系亲属住房公积金的,还应提供配偶及直系亲属单位审核盖章的《临沂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职工如有特殊情况需他人代办公积金提取的,应委托本单位公积金专管人员代办,并提供委托证明。代办人员应当提供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第二十三条 公积金中心分支机构对职工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审核无误后,符合提取条件的,原件退还申请人,复印件公积金中心留存,同时办理提取手续。需要核实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不准提取的决定。准予提取的,由公积金中心分支机构完成审批和系统录入后,在《临沂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上加盖审批专用章,退缴存单位一份记账,同时开具《临沂市住房公积金拨款委托书》,由受托银行办理资金划拨手续。不准予提取的,应告知经办人或申请人不予提取的原因。
第二十四条 职工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因特殊情况单位不能出具提取证明的,职工可凭规定的有效证明材料,直接到公积金中心各分支机构申请办理提取手续。
第二十五条 市公积金中心对各分支机构办理的提取业务实行备案审查制度。各分支机构将每月提取情况汇总后上报市公积金中心。
临沂住房公积金提取材料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提供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并根据以下不同情况分别提供证明材料:
(一)购买预售商品房(含经济适用房)的,提供已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及首付款收据;购买二手房的,提供《房地产买卖契约》及《契税完税证》;购买拆迁还建房的,提供房产管理部门印制的《拆迁还建协议书》及交房款收据
(二)自建、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应提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产管理部门批准的规划、施工文件或危房鉴定证明,房屋产权人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工程预算或决算及原《房屋所有权证》
(三)离休、退休的,应提供人事、劳动部门核发的离退休证;不能提供离退休证的,应提供人事、劳动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或养老金领取证明
(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重度残疾,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应提供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市(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或医院证明
(五)出境定居的,应出具出境定居人员审批表,或公安机关签发的出境定居有效证明
(六)偿还购房贷款的,应提供贷款发放银行出具的截止申请提取日贷款余额证明。其中,偿还商业性购房贷款的,还应提供借款人与贷款发放银行签定的商业性购房借款合同
(七)支付房租的,应提供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或房屋租赁协议书、支付房租发票、单位或有关部门出具的家庭收入证明
(八)进城务工人员或职工户口在本市辖区以外并与所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应提供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户籍证明
(九)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应提供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证明。属于亡者法定继承人的,应提供继承人身份证、户口簿、法定继承证明;属于亡者指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应提供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经公证的指定继承证明、身份证
(十)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应提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劳动、工会等部门提供的其他有效证明
(十一)本市城镇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一年以上未再就业的,应提供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或《失业证》
(十二)职工及家庭成员因重大疾病或发生重大伤害事故导致生活艰难的,应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和病案、病人的医保卡、当期治疗费用发票。非职工本人患病的,还应提供婚姻证明或者亲属关系证明
(十三)因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应提供县(区)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突发事件证明、大额支出费用单据,职工及家庭其他成员的收入证明。
职工符合同时申请提取配偶及直系亲属住房公积金条件的,除具备上述相应证明外,还应提供结婚证、配偶及直系亲属的身份证、户口簿或者亲属关系证明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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