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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科律师事务所王奇晟 给网贷行业的一些建议

栏目: 新闻 时间:2016-12-23 16:05信息整理:www.zcw689.com 移动版
以下内容是《盈科律师事务所王奇晟 给网贷行业的一些建议》的相关内容,希望通过阅读让大家了解网贷行业的一些基本知识。
  前言
  针对国家出台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中的规定,对于目前大多数P2P机构存在的问题,根据该办法,进行整改,整改期为18个月。
  本方案将办法中的内容逐条分析,并因此制定整改方案,力求实际解决公司存在的问题,使其合规化。
  盈科律师事务所王奇晟本办法第一条即写明立法目的及依据,其中三点最为重要:
  一、规范网贷机构业务活动;
  二、保护出借人合法权益;
  三、满足中小微企业和个人投融资需求。
  这三点表明国家对于P2P行业的支持和鼓励,另一方面也对P2P业务规范提出了纲领性的要求。目前P2P行业鱼龙混杂,良莠不齐,严重危害了P2P网贷这一朝阳行业,因此国家出台相关规定,规范行业发展是当务之急。
  办法第二条,明确P2P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因此有别于银行等“信用中介”,是一个以互联网为主要渠道的网络借贷平台。P2P的定义也进一步明确,为个体和个体之间的借贷,个体包含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P2P的业务范围包括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信贷撮合等服务。第二条更加明确了监管部门为地方金融办。
  整改建议:有些P2P机构的服务包含有“信用中介”的职能,比如承诺收益、自身担保等,都是新规绝对禁止的,因此有类似宣传的P2P公司都应当对公司宣传手册、合同等进行相应修改。
  办法第三条,“四不得”尤其应当注意,不得提供增信服务是指P2P不得向投资人和借款人提供能够使借款人信用增加的服务;不得设立资金池,在指导意见中提到过,办法以法律规定,应当属于绝对禁止事项,所以P2P投资人资金必须和平台隔离,强制银行存管;不得非法集资,证明国家即将对“伪P2P机构”进行整顿清理;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违法的事情坚决不做。
  整改建议:P2P机构不承担借贷违约风险,并且对于投资人资金,平台不得触碰,使资金和平台相隔离。
  办法第四条,明确分业监管的原则。银监会属于主要负责部门,对于P2P的监管进行统领,规范指引和风险处置,工信部进行电信业务监管,公安部则打击非法集资等金融犯罪,互联网办公室则负责信息服务等。如果落实到个地方,则为各地方当地的金融局。
  整改建议:建议公司成立专门和政府各监管部门沟通的公关部门,有专人负责政府公关,及时了解政府各部门的监管信息,做好沟通并进行整改协调工作。
  办法第五条,强制备案程序。通过对网贷机构的强制备案,对网贷机构进行适度监测,确定行业准入标准。备案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之后进行,最重要的是对于电信业务,也规定了经营许可的强制规定。否则不得开展网贷中介业务。
  整改建议:对于本条,网贷机构应当配置专门人员负责备案登记,合法合规。
  办法第六条,对于网贷机构名称的要求,明确“信息中介”属性,对于最近盛传的中止以“资产管理”、“投资理财”等字样注册P2P公司的事件,不必过于惊慌,对于网贷,国家一定是继续支持,但是明确“信息中介”属性,避免网贷金融机构化的趋势。
  整改建议:不能误导投资者和消费者,应当在国家允许的范围内开展网贷业务。
  办法第七条,进一步对备案的强调,证明国家对于网贷机构的重视,防控风险始终是国家关心的最核心问题。
  办法第八条,同第七条。
  办法第九条,本条内容较多,因此逐项分析:
  (1)首先定义网贷的业务范围,包括资产端和借款端两方面;
  (2)要求网贷机构对于出借人和借款人的身份信息、资格信息及融资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均进行必要审核,加大了网贷机构的义务,如果网贷机构没有对此进行必要审核,则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3)对于欺诈行为的防范义务,如果有欺诈(主要指融资端)行为,网贷机构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4)推动网贷机构向小额、分散的借贷方式转变,分散风险;
  (5)加强中央对于网贷行业具体经营信息的监管,网贷公司的债权债务信息逐步透明化,便于国家掌握;
  (6)对于个人信息加强管理,避免信息泄露导致风险;
  (7)防范金融犯罪,防范网贷机构成为洗钱工具;
  (8)对于金融违法犯罪,网贷公司有配合调查的义务(对接公安机关);
  (9)网贷公司同样对于互联网信息安全有配合调查义务。
  整改意见:对于网贷公司以前“蒙头向前”的业务模式进行严格的界定和规范,大幅度加强网贷公司的透明化,对于网贷机构的业务模式也进行了精确的定义和规范,对于网贷公司在中国金融秩序中的作用也予以监管协调。
  对于网贷公司,应当明确业务模式,避免触及法律,进行信息中介的变通调整,向小额、分散的普惠金融机构的方向转变,而且应当加大力度防范金融欺诈、金融犯罪等违法犯罪行为,为国家的金融秩序维护及金融市场的管理先行设置防火墙,规避金融风险。
  第十条,明确网贷机构禁止从事的行为,具体包括:
  1、不得进行“自融”,或者为他方进行融资;
  2、网贷机构不得设立“资金池”;
  3、平台自身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
  4、投资人实名注册;
  5、平台放贷;
  6、融资项目期限拆分;
  7、平台转型理财销售平台;
  8、禁止平台进行代销或者其他和网贷无关的金融业务进行混搭;
  9、禁止虚假宣传;
  10、禁止开展股票配资业务;
  11、禁止众筹业务;
  12、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业务。
  整改意见:本条是监管规则中防范平台风险重中之重的条款
  第十一条,出借人和借款人均需在网贷平台实名注册。
  第十二条,明确借款人的义务,当然具体操作需要网贷平台进行,归类如下:
  (1)保证借款人信息真实、准确,融资信息完整;
  (2)保证保证融资项目真实、合法,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借贷资金,不得再行出借;
  (3)借款人如实报告重大信息;
  (4)完成其他义务。
  整改意见:加大平台对于借款人的审核力度,平台要加大对于借款人的审核,包括实地考察,更要进行贷后跟踪,随时掌握借款人的资金使用情况及具体经营状况。
  第十三条,明确借款人禁止的行为:
  1、欺诈;
  2、就同一项目向多家网贷机构重复融资;
  3、选择网贷机构之外,又在其他公开场所发布融资信息;
  4、明知网贷机构从事监管规则禁止的项目,仍然进行交易等。
  本条宗旨是为了保护出借人的权益不受到损害,如果任由借款人向大量出借平台和出借人借款,会增加还款风险。
  整改意见:网贷公司应当要求借款人明确承诺只在本平台进行融资,并形成书面文书,保护网贷机构权利及便于日后追查。
  第十四条,出借人应当具有网络投资理财知识和技能。
  整改意见:网贷平台应当要求出借人提供投资非保本金融产品的投资经历证明。
  第十五条,清晰界定出借人义务:
  (1)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身份信息;
  (2)保证出借资金来源;
  (3)充分了解融资项目信息,确认风险认知和承受能力;
  (4)自行承担借贷产生的本息损失,网贷平台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5)合同其他义务。
  整改意见:本条重申网贷平台不得承诺本息收益、不得进行担保等措施及行为,同时,网贷平台应当对于出借人的信息认真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并且明确告知融资项目的风险,并对出借人作出承受风险能力评估,防范出借人因为不了解法律及金融风险而导致本息受损。
  第十六条,对网贷公司影响非常大的一条,严格规定了P2P网贷公司开展业务的空间及范围。实际上通过这样的限制,把P2P完全控制在线上交易,以便达成其“信息中介”的作用。
  整改建议:对于网贷公司,以后在进行对外宣传时,应当以网络和电话宣传为主要方式,即使需要进行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开展业务,也应当以宣传公司为主要方向,不能介绍具体业务,更不能介绍“网贷理财产品”。
  第十七条,本条是一个有别于网贷传统方式的风控条款,网贷小额金额也是《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所表达的共识,“控制同一借款人在本机构的单笔借款上限和借款余额上限”和银行业务常见的“融资额度”很相似,目的是防范风险。
  整改意见:网贷机构需要建立自己单独的“风险控制部”,在贷款之前就应当做好借款人的信息、信用审核,确定借款人的“融资额度”,防患于未然。
  第十八条,本条对于网贷机构普遍重视不够的网络与信息安全,做出了严格的要求,结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国家对于网贷机构的信息安全势必要越来越严格,工信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部门都有权力依照本条对于网贷公司进行网络与信息安全方面的监管。
  整改建议:网贷公司对于网络安全应当加大投入,建立完善的网络安全监测、防控体系,避免网站遭遇黑客、窃贼等犯罪分子的光顾,使得出借人和借款人的信息泄露,甚至受到损失。
  第十九条,严格设定融资项目募集期为不超过10个工作日,需要格外注意。
  第二十条,本条所说的“借款人支付的本金和利息”应当属于全部本息,因此网贷公司必须和出借人签订以服务费、居间费或者其他形式的费用支付协议。
  整改建议:目前有部分网贷公司将利息的一部分作为网贷公司的提成拿走,这种做法在网贷办法出台后将被绝对禁止。
  第二十一条,督促网贷机构加强和大数据征信等机构的合作,做好互联网征信工作。
  第二十二条,对于使用电子签名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本条强调了网贷公司对于出借人和借款人档案的管理,由于数据和资料是第一手证据,当事人用于维权的资料往往由网贷公司保管,因此,保存好这些资料以备日后需要就成了网贷公司义不容辞的责任。
  整改建议:公司应当设立专门的档案室管理网贷档案,包括线上档案和线下合同、文件等资料,定期维护网络,妥善保管合同,借贷合同到期后应当至少保存5年。
  第二十四条,本条对于网贷机构暂停、终止业务或者解散、撤销、破产时应当进行安排的事项,进行了详细规定,核心在于不能影响已经签订借贷合同或者已经撮合存续的借贷义务,保护出借人和借款人的权益不受到网贷机构经营异常的损害。破产隔离制度保证了出借人和借款人的资金不因为网贷机构破产而受到损失。
  整改建议:P2P应当严格履行资金隔离制度,使得出借人和借款人的资金脱离平台的控制,实施严格的第三方存管,保证资金不因平台经营原因受损。
  第二十五条,本条规定网贷机构不得代出借人行使决策,也就是说不能归集资金后对于债权进行拆标,或者金额及期限错配,进行借贷,出借人和借款人必须能够一一对应。
  整改建议:关键是交易必须要有相对应的合同证明,因此互金公司应当在其网站上设定出借人和借款人“达成合意”的程序设置,作为出借决策由出借人作出并确认的证据,合规化处理这样的问题。
  第二十六条,网贷机构应当醒目方式提示借贷风险和禁止性行为,并且经出借人确认。对于不同的出借人,网贷公司也应当进行评估和分级。
  整改建议:实际上这一条是敦促网贷公司对于出借人应当首先确定实名制审核,其次进行必要的资信调查(主要由出借人提供信息),最后根据资信状况进行评分和分级,确定出借限额和出借标的的限制。
  第二十七条,网贷机构在采集出借人和借款人信息过程中应当注重对于信息的保管,加强信息的管理,确保信息不被外泄。未经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同意,不得将信息用于其他目的,并不得违法法律法规将信息提供给境外。
  整改建议:对于个人信息的保护,见诸于中国的《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甚至刑法中,因此网贷公司需要格外重视,对于出借人和借款人的信息,应当设置完善合理的“网络安全墙”,避免电脑病毒、木马甚至黑客的窃取,提高网络安全等级,保护个人信息。
  而且,对于涉密人员的培训和管理也应当同步进行,加强信息保管人员的监控力度,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防止人为导致信息泄露。
  第二十八条,本条是“强制资金监管”条款,未来对于互金公司出借人的资金,将全部实现资金监管,使得资金和网贷公司相隔离,保护出借人的资金安全。
  整改建议:网贷公司应当开始接洽银行等金融机构,本条未对银行的规模做定性处理,按照目前的经验,国有银行和大型股份制银行对此兴趣不大,因此重点接洽中小银行和民营银行,合规化是首当其冲的任务。
  第二十九条,本条规定纠纷解决机制。
  整改建议:网贷公司可以在和出借人、借款人的合同中确定纠纷解决机制。
  第三十条,网贷公司应当负有向出借人充分披露借款人、融资项目、项目风险评估、已撮合未到期融资项目等信息的义务。本条规定相当严格,内容众多,审核标准不亚于银行贷款的审核标准,因此需要网贷公司格外重视。
  整改建议:网贷公司必须在网站上向合格出借人详细披露借款人的基本信息,包括信用报告;网贷公司或者自己制定信用评级,或者和信用评级机构合作,总之需要将融资项目进行信用评级或者信用评分,便于出借人进行选择;
  网贷公司应当对于出借人行使决策时进行风险评估并且揭示风险结果;网贷公司对于正在融资的项目进行跟踪监控并披露,包括但不限于未到期融资项目近况、融资资金使用情况、借款人经营状况或者财务状况、借款人还款能力变化情况等。
  第三十一条,本条应当具有很大争议,因为披露的内容涉及网贷公司的商业机密,因此本条值得商榷。具体来说,网贷公司因本条所产生的义务是需要对于网贷公司所进行的正常业务的许多重要信息都进行披露,包括最核心的借款逾期金额、代偿金额、借贷逾期率、借贷坏账率等敏感信息,因此对于网贷公司来说,义务较重,责任很大。
  整改方案:对于监管机构的严格“信息披露”规定,P2P网贷机构应当依照监管规则进行信息披露,加强和相关服务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的合作,争取符合监管规定。
  第三十二条,本条规定信息披露的责任主体,并规定了借款人的信息披露责任。
  整改方案:对于网贷机构,在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及规则制定和执行方面,应当加强公司内部管理,并制定严格的借款人信息披露方案,并在和借款人的协议以及P2P网站中予以明确。
  第三十三条,本条是针对监管部门的规定,明确银监会对于P2P网贷的监管责任。
  整改方案:P2P网贷机构应当和银监会密切联系,紧跟国家政策,加强行业自律。
  第三十四条,本条明确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的职责,涵盖监管网贷机构从业人员、信息披露、受理投诉举报、惩戒措施、舆情监测、备案报送等六大方面。
  整改方案:网贷机构应当积极联系当地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随时了解监管动向,密切配合监管,做好整改工作,合法合规经营。
  第三十五条,详细规定行业自律组织的职责。
  整改建议:P2P网贷公司应当积极假如行业自律组织,如今中国正处于行业自律组织起草行业自律条例的起步阶段,按照发达国家对行业自律组织的重视程度和依赖程度,未来行业自律组织将成为中国各行各业的领导机构,国家政策法律也将向这个方向倾斜。
  第三十六条,明确强制资金存管,并明确相关各方的责任和义务。
  整改建议:重中之重是资金存管协议,需要借款人、出借人、网贷机构、资金存管机构、担保人等共同签署,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所以网贷机构应当在保证交易顺畅性的基础上,对于资金存管协议进行设计和规划。
  第三十七条,本条的宗旨是信息报送和防控金融风险。规定在三种情况下网贷机构的信息报送义务:(1)经营不善;(2)机构或高管的违法违规;(3)商业欺诈被起诉。而后,地方金融监管部门需要将重大风险报送省级人民政府、银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
  整改建议:P2P网贷机构应当建立重大信息报送的专门机制及负责人员。
  第三十八条,本条宗旨是对于一般信息的报送,尤其应当注意因违规经营行为被查处或被起诉,以及内部人员违反境内外相关法律法规行为这两种情况,这两种情况都属于对于公司相当不利的情况,但必须披露。
  整改建议:P2P 机构应当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定期进行信息披露。
  第三十九条,年度审计。
  第四十条,本条是规定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的责任。
  第四十一条,本条对于P2P网贷公司十分重要,是《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核心内容,列举了网贷信息中介机构面临的违法问题的监管举措和处罚方式。
  整改建议:网贷机构应当充分研究本条规定,认清违法违规所面临的后果,恪守诚信,审慎经营。
  第四十二条,本条规定了出借人和借款人的法律责任。

        以上就是“盈科律师事务所王奇晟”关于P2P整改的一些建议,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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