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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行业:应加强与银行合作,告别野蛮生长阶段

栏目: 新闻 时间:2017-04-25 17:08信息整理:www.zcw689.com 移动版

在网贷行业井喷发展的同时,P2P行业风险事件云集。在监管约束和制度保障下,商业银行与P2P的合作有望助推P2P行业重新洗牌、去糟留精,从“野蛮生长”逐步向健康有序的良性业态过渡,并通过资源整合、优势互补共同分享行业的成长。

近年来,P2P行业井喷式增长,但作为一个缺乏行业标准和规范的新兴行业,风险事件云集,已经对社会金融稳定和公众财产安全构成隐患。在此背景下,监管机构陆续出台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监管新规”或《暂行办法》)等系列监管政策,基本构成了较为完善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风险评估标准和行业治理机制。

商业银行基于履行社会责任和配合监管政策落地的义务,也出于自身经营向“轻资本”转型的发展需求,以资金存管机构的角色与P2P平台开展合作是监管规范下的必然选择。商业银行通过扮演社会监督者的角色,从而发挥规范平台运作、监督资金安全、保护投资者利益等功能。在监管约束和制度保障下,商业银行与P2P的合作有望助推P2P行业重新洗牌、去糟留精,从“野蛮生长”逐步向健康有序的良性业态过渡,并通过资源整合、优势互补共同分享行业的成长。

网贷行业井喷发展 但风险事件云集

伴随着利率市场化的深入及“金融脱媒”进程的加速,传统金融与互联网技术的融合发展蔚然成风。P2P行业作为在互联网金融浪潮下的新型业态,从进入公众视野之初就凭借快捷高效、高投资收益的显著特征受到广泛关注,实现爆发增长,丰富了社会投融资体系,在有效缓解小微企业、创新企业及个人传统融资渠道不畅的同时,也丰富了社会闲置资金投资渠道。P2P行业累计交易规模已破2万亿元,2016年1-7月达到第二个万亿元交易额仅耗时7个月,此前第一个万亿元成交量从P2P行业兴起到2015年末耗时7年之久,其发展速度超乎意料。

在网贷行业井喷发展的同时,P2P行业风险事件云集。诸多P2P平台采用大额集中模式,自融圈钱、线下非法集资、假标骗贷、设立资金池、借新还旧、甚至异化为信用中介等违规风险事件屡见不鲜。账户管理混乱、支付划款违规、网络黑客攻击、平台主页篡改等技术风险事件及网络安全问题也频频发生。截至2016年8月末,我国问题P2P数量在行业中占比过半,E租宝、中晋系、金鹿等2355家P2P平台倒闭或跑路,仅E租宝涉案金额就高达581亿元,涉及投资人超80万,对全社会金融稳定和公众财产安全构成重大隐患。

针对这样鱼目混珠、乱象丛生的行业状况,国家监管政策接连“亮剑”。继提出“四条红线”“五条导向”“十大原则”后,不久前的8月24日,银监会正式发布《暂行办法》,明确了P2P平台的信息中介定位,首次创设机构监管与行为监管“双监管”机制,并划定了13条业务负面清单,要求P2P行业经营应遵循“小额分散、线上经营、主业经营”的原则,风险监管应坚持行业自律为主、监管监督为辅,并制定了信息披露、负面清单管理的方针,明确了商业银行作为资金存管机构的机制要求。基本构成了较为完善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风险评估标准,初步形成“机构监管、行为监管(地方金融监管部门、银监会及派出机构)+行业自律(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第三方社会监督(资金存管机构、担保人)”的 “三位一体”的外部监管体系与“机构自治”并存的行业治理体系。

银行与P2P合作是监管规范下的必然选择

前期,缺乏行业规范标准的P2P行业风险不断集聚,资金存管责任边界不明晰,加之许多P2P平台打着“某某银行存管”的旗号虚假宣传,而国内投资者教育薄弱,P2P投资者远未成熟,常盲目相信P2P平台是由银行信用背书,给银行造成一定声誉风险。同时,受限于较高的资金存管系统开发成本及营运成本,银行开展业务驱动力不足。

P2P行业阳光化与规范化发展是银行与P2P合作的前提。经过快速发展,一批具有较大体量规模、具备专业人员团队的P2P平台已形成,加之监管新规下其合法身份得以确认,这些机构有着实现规范运作、健康发展、持续经营的强烈诉求,但又面临“劣币驱逐良币”的行业现状,亟需加强行业自律寻求规范发展。同时,随着监管新规对P2P行业强化约束、正本清源,建立统一规范的行业评价体系与标准化经营模式,促使投资端、借款端、业务模式及逻辑都回归理性,行业规范和监督机制正逐步完善,为商业银行与P2P行业合作奠定了基础。

商业银行履行社会责任,维护金融生态的主动行为。P2P行业爆发增长已形成可观体量,为传统金融机构难以覆盖的长尾客户群体提供信息撮合服务,解决融资需求,在一定程度上有效补充了传统金融业态的不足。但行业处于无序竞争状态,风险事件频发影响了金融生态健康发展。商业银行作为传统金融行业的主流参与者,介入P2P行业开展资金存管合作,是商业银行自发履行社会责任,助推P2P行业有序发展,维护金融生态环境的主动行为。

商业银行探索转型,发展“轻资本”业务的内在要求。传统信贷业务面临息差持续收窄、利润增速下滑、风险资本约束等经营困境,也有向“轻资本”中间业务转型、抢滩互联网金融“蛋糕”以解决自身发展瓶颈的迫切需求。银行与P2P合作,有望挖掘新的中间业务增长引擎,助力传统银行业务向“轻资本”转型战略实施,同时,有效促进商业银行布局互联网金融,形成互补优势,把握未来发展的主动权。

商业银行与P2P合作具有天然优势。金融脱媒并非“去银行化”,只是参与各方扮演角色不同。P2P应金融脱媒、利率市场化趋势而生,虽在特定客户群上代替银行发挥“资金撮合、资产交易”作用,但在账户管理、资金划拨、资金支付等底层基础业务方面与银行仍有合作诉求,以实现监管规范下的行业洗牌,重装上路。

商业银行与P2P合作是规范P2P行业发展的监管要求。《暂行办法》作为行业规范的开端搭建了P2P行业规范的基本框架,明确赋予银行承担P2P资金监管职能。在监管框架落地实施的过程中,仍需要商业银行作为资金存管机构参与规范P2P行业发展,扮演起社会监督者重要角色,发挥规范平台运作、监督资金安全、保护投资者利益等不可或缺的功能。同时,监管新规仅要求商业银行负责实名开户并进行交易指令形式审核,无需实质审核资产端交易信息真实性,禁止以银行存管做信用背书。商业银行的职责边界进一步得以明确,降低了银行的声誉风险,一定程度上助推了银行与优质P2P平台开展资金存管合作。

银行与P2P合作过程中应加强风险防控

为降低集中度风险,促使P2P行业回归本质,监管新规提出了“小额分散、线上经营、主业经营”等经营规范要求,给存在“大额集中、设立资金池、期限拆分、大量线下营销、混业销售”等不规范经营模式的P2P平台带来巨大合规压力,很多平台或转型或退出,基于自身禀赋资源和依赖路径等原因,P2P平台在规范经营层面上的压力变得空前巨大。在转型过渡期内,能否探索形成标准规范、可持续发展的经营模式,将成为关乎P2P行业生存发展的重大问题。

P2P行业对于商业银行而言是一个尚需熟悉的新兴行业。银行在了解P2P行业内在经营模式、建立行业评级体系等方面仍需不断摸索。在监管体系顶层设计初步形成、行业从“野蛮生长”向规范发展的过渡期,P2P行业不规范经营和打监管“擦边球”的“灰色经营”问题难以彻底根除,商业银行与P2P行业合作仍面临较大压力。

银行在面临P2P行业转型压力和自身发展压力的双重压力下,与P2P行业开展合作,只能将资金存管业务作为基础合作,这也是双方后续深化合作的“互信基础”。商业银行应以“参与者”和“社会监督者”的双重身份,通过“事前规范、事中控制、事后监督”贯穿P2P资金存管业务始末。

“事前规范”:银行应较早识别P2P行业风险及P2P资金存管业务风险,建立与P2P合作的综合评价机制,规范准入门槛。出于生存和逐利的本能,诸多P2P平台离经叛道充当信用中介,甚至逾越法律底线,存在法律合规风险。在经济下行压力下,风险管控能力差、团队经验不足、实力不强的P2P平台就会出现运营危机,另外有些平台虚设资产,借新还旧,流动性风险一触即发。

鉴于P2P行业存在以上风险,商业银行P2P资金存管业务也将受其风险牵连,如何把控风险、经营风险将成为商业银行开展P2P资金存管业务的当务之急。商业银行应规范P2P资金存管业务准入门槛,包括行业准入和具体平台准入两个维度。

在行业准入上,商业银行需要在监管新规框架下,将P2P资金存管业务纳入自身风险管理体系内,通过对P2P行业现状、运营模式、行业前景、外部监管政策及宏观金融环境等多维度评估,建立综合评价体系,规范P2P行业准入。

在具体平台准入上,商业银行首先需按照《暂行办法》审查平台备案管理及资质的合法合规性,是否完成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是否向工商登记注册地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登记及备案变更,是否按照通信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取得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等。其次,在考察平台的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平台创始人及股东背景的同时,严格按照监管规定的“负面清单”对平台的业务规则、风控管理、运作模式、底层资产情况、团队资质、信息技术、系统对接、信息披露、投资者保障等方面进行严格考量,这也为P2P行业设立了较高的隐性门槛,或将成为行业洗牌的“杀手锏”。在银行担任资金存管机构的刚性监管要求下,合规性不高、技术水平不达标、运作模式“碰红线”、规模较小的P2P平台将被加速淘汰。这也有助于公众遴选优质平台,起到了保护投资者利益的作用。

“事中控制”:银行搭建专业的“P2P交易资金存管系统”,通过系统控制存管业务流程规范,并引入多渠道评价机制,加强对P2P的监控力度。在系统控制方面,商业银行依托庞大、高效的支付结算体系,牵头设计开发“P2P交易资金存管系统”,并与P2P平台进行对接测试,为P2P网贷平台提供包括账户管理、资金划付、清算、监督的P2P资金存管服务。

一方面,银行依据P2P投融资两端海量借贷交易行为衍生出复杂的账户逻辑,对投资人与融资人的个人明细账户、平台存管专户、风险备付金账户、手续费计提账户、优惠及返现的奖励账户进行梳理,通过银行的账户管理,赋予不同账户相对应的操作权限和使用功能,实现清晰明确的账户体系管理。银行为P2P平台开立独立的自有资金账户的同时,也独立开立资金存管汇总账户。在资金存管汇总账户下分别为各网贷业务参与方单独开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账户,从而实现P2P平台自有资金和客户资金分账管理,达到监管要求的风险隔离。

另一方面,为审核交易指令的表面一致性,P2P平台需事前将所有交易合同向银行进行报备。同时,为了辨识客户身份、认证交易授权,确保指令合法真实,商业银行需在资金清算全流程设置有效的指令验证方式,如在客户开户、资金充值、投资投标与提现、交易撤销等各环节设置交易密码,防止客户资金被P2P平台非法挪用。银行将按照合同及监管限额等规范要求对P2P平台报送的交易数据进行校验,对违约违规交易的指令拒绝执行,并且对合同采取不定期随机抽查的监测方式,形成覆盖投资人充值、资金划转、手续费计提、融资人提现、融资人还本付息、逾期或违约时备付金偿付等各个环节的全流程资金监管,规范每个交易节点的行为,一定程度上约束P2P平台实现“小额分散”经营,有效防范客户资金挪用、借新还旧、期限错配及资金池等违规操作。

但在“事中控制”方面,银行与P2P的合作在监控资金流向和确认交易真实性上仍面临困惑。银行依据P2P平台提供的底层交易数据和指令进行资金存管,银行只能看到资金流,仅需落实实名开户、对交易指令进行表面一致性的形式审核即可,无法针对资金划付的合理性、动机意图、资产端交易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核查,没有义务,也没有能力辨别资金最终的真实流向。如何有效监控资金流向,保障交易信息真实性也成为后续行业规范的“留白”,有待监管机构、P2P行业以及商业银行进一步探讨。

另外,除了银行自身通过资金存管系统把控P2P业务风险外,还需引入多渠道评价机制,丰富外部监管和督促维度。一是加强与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等监管机构、自律机构沟通,把握最新监管动向。二是需要与为P2P提供专业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担保机构及信息系统安全评价等机构保持联系,增加过程管理的手段。三是需要充分利用互联网及新媒体,尤其是P2P行业门户网站,关注行业热点及动态趋势。

“事后监督”:商业银行通过定期出具P2P资金存管报告等形式进行信息披露,形成事后监督。一方面,商业银行可通过提供P2P资金存管报告、账户信息校验、明细查询对账等服务,对P2P平台相关的经营数据(如交易规模、借贷余额、存管余额、借款人及出借人数量、平均借款期限和成本)及业务评价指标(如逾期率、不良率)等情况进行公开信息披露,提升信息披露的公开性和透明化。鉴于商业银行的审慎性,其信息披露较为客观中立,一定程度上可以为P2P平台的投资者、监管机构及广大公众提供一个与P2P平台自行披露的经营信息进行验证的渠道。

另一方面,商业银行应当按照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向监管机构报送P2P平台相关数据信息,并依法接受相关监督管理,这也为监管机构把控行业发展动态、进行事后管理规范,完善监管制度提供了第一手、真实的信息来源。

通过构建全流程规范监督机制,商业银行从微观上以参与者的角色引导P2P业务规范运作,宏观上以社会监督的角色督促P2P行业健康发展,助力提升P2P规范发展内生动力。P2P行业也可以借鉴银行深厚的风险控制经验和系统建设经验,建立完善自我约束机制。

展望未来,当P2P行业真正形成规范运作、健康发展的生态格局,银行与P2P行业合作范围和融合深度也将随着市场创新发展而不断扩展和深入。首先,通过P2P与商业银行的合作,实现不同客户群体的融合、共享与互荐。银行将不满足银行贷款条件或对融资效率要求较高的客户,推荐给合作的P2P网贷平台,满足客户融资需求的同时拓宽了P2P业务受众;P2P将信用记录良好的小微企业及个人客户、具备理财需求的投资客户,推荐给合作银行,围绕其核心需求提供全方位银行增值服务,为银行扩充优质客户来源的同时提升了平台服务体验。其次,P2P平台可以借鉴商业银行在信用评估、贷前审核、贷后管理的丰厚经验,商业银行可以通过互联网广泛获取信息主体的社交、消费、投资、理财、交易、娱乐等多方位的数据信息,逐步开发完善大数据征信,丰富银行客户精选、征信识别、风险管控的手段。最后,在“用户体验至上”的互联网核心思维的引领下,把开放交互的平台思维、快速响应客户需求的创新思维与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管理的审慎原则和风险意识有机地结合起来。

在更加有效的风险防范机制下,P2P行业有望与商业银行、企业等一起衍生出深层次、多维度的跨界金融生态系统。本文原载于《中国银行业》杂志2016年第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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